一、進一步明確和強化新時期供銷合作社的使命和職能定位
供銷合作社的改革發展,要堅持為農服務宗旨,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堅持合作制基本原則,大力推進經營創新、組織創新、服務創新,加快構建運轉高效、功能完備、城鄉并舉、工貿并重的農村現代經營服務新體系。各地要進一步明確和強化縣以上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的職能定位,為供銷合作社增強為農服務功能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委托省供銷社參與省級化肥市場調控,同時做好化肥、農藥、棉花以及防汛、救災物資等重要商品的儲備工作;支持供銷合作社參與當地農產品營銷工作;發揮供銷合作社流通網絡覆蓋城鄉的優勢,支持其參與當地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絡(簡稱“新網工程”)建設,積極推進農資流通服務網絡、農村日用消費品經營網絡建設,大力發展農產品流通業和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產業,改善農村流通環境;支持供銷合作社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聯合社(聯合會)、農產品行業協會等農村合作組織建設,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發揮供銷合作社扎根基層的優勢,廣泛凝聚各類社會資源,大力開展農村社區綜合服務,參與構建新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支持供銷合作社參與發展新型農村金融合作組織和農村信息化網絡建設。通過深化改革,真正把供銷合作社建設成為農業社會化服務的骨干力量、農村現代流通的主導力量、農民專業合作的帶動力量,使之成為經營性服務功能充分發揮、公益性服務作用不斷體現的新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
二、大力支持發展農產品流通業,鼓勵參與現代農業建設
各級政府要充分發揮供銷合作社系統網絡、物流設施優勢,大力支持供銷合作社發展農產品流通業。鼓勵和支持供銷合作社加快社屬農產品批發市場升級改造和產地批發市場、農產品展示展銷中心等農產品營銷平臺建設。積極推行農產品直銷、連鎖、配送等現代流通業態和電子商務等現代交易方式,提高農產品流通效率。支持供銷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發展農產品生產基地,并與農民專業合作社、專業大戶等建立緊密產銷合作關系,開展規模化、標準化生產和產業化、品牌化經營。對供銷合作社企業銷售本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生產的農產品,可以按取得的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落實國家對供銷合作社農產品批發市場土地供應按工業用地對待的政策。對供銷合作社興辦的農產品流通型、加工型企業,可優先認定為農業龍頭企業,并享受相應扶持政策。支持農產品加工企業加大新設備、新技術的引進和投入,提高農產品精深加工水平。鼓勵供銷合作社采取多種方式領辦或參股農民專業合作社。大力支持供銷合作社組建涉農行業協會并發揮其在農產品公共營銷以及制訂產業政策、行業規劃、產品標準等方面的作用。對供銷合作社及其主管的行業協會開展各類涉農培訓,各級財政要給予支持。支持供銷合作社參與現代農業園區建設、農業產業化經營、農業綜合開發、農業技術研發推廣、扶貧開發等項目,并按規定享受有關支農政策。發揮供銷合作社在茶葉、果品、蠶桑、畜產品、食用菌等銷售領域的傳統優勢,培育產業龍頭,帶動農民致富。
三、大力支持農業生產資料流通服務網絡建設
打破行政地域和所有制限制,大力支持和培育供銷合作社發展一批統一采購、跨區域連鎖經營和帶動能力強的農資經營龍頭企業,完善農資倉儲物流基礎設施,建設區域性配送中心。依托供銷合作社構建覆蓋全省農村的農業生產資料現代流通服務網絡。簡化農資連鎖經營網點的行政許可、安全評估等相關手續,分支機構的網點審批由總部統一辦理。大力支持供銷合作社企業開展種子、農機具、農用車、飼料、獸藥、成品油等農資商品經營。
四、大力支持農村日用消費品經營網絡建設
大力支持供銷合作社發展農村日用消費品連鎖超市和便利店等新型流通業態,培育省級和區域性龍頭企業,增強配送功能,形成省市有龍頭、縣有配送中心、鄉鎮有超市、村有便利店的連鎖經營體系。支持供銷合作社按現行有關規定把醫藥、煙花爆竹、出版物、煙草等商品納入連鎖配送體系;鼓勵供銷合作社藥品經營企業發展零售連鎖經營,支持符合資格條件的供銷合作社零售藥店納入各地醫保定點單位。
五、大力支持發展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產業
發揮供銷合作社在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中的骨干作用,重點支持和培育省級、區域性行業龍頭企業,大力推進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產業基地、區域集散市場、專業化分揀中心建設,發展鎮村、社區回收網點和電子網絡在線收廢平臺。支持供銷合作社有條件的企業依法開展廢舊家電及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報廢汽車等回收拆解業務,支持有國家定點回收拆解資質的企業跨區域發展連鎖經營網絡,形成集回收、分揀、利用為一體的再生資源加工利用體系,實現再生資源產業化經營、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各地在編制城鄉規劃時,要按照環境友好、用地集約的要求,統籌布局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相關設施和場地,并協調好與其他用地的關系,合理解決用地指標,繼續在項目審批、稅收政策、財政補助和資金投入上對供銷合作社發展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產業給予大力支持。
六、積極鼓勵供銷合作社參與發展農村金融業
認真總結推廣農民專業合作、供銷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體”改革經驗,積極鼓勵金融機構加強與供銷合作社系統企業的合作,探索發展適合當地農村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提升農村金融服務水平。支持供銷合作社辦好農信擔保公司;鼓勵供銷合作社所屬的企業按照市場準入條件參與組建村鎮銀行,參與縣級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增資擴股與股份制改革等,支持供銷合作社領辦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農村資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險試點工作。
七、大力推進基層供銷合作社和綜合服務社建設
根據縣域經濟發展特點和中心鎮建設規劃,調整建制,優化布局,改造建設一批輻射帶動能力強的基層供銷合作社(以下簡稱基層社)。縣級供銷合作社要通過與基層社的產權結合、業務聯合,帶動基層社發展;基層社要加強與村級經濟組織和其他經濟組織的聯合與合作。加強基層社民主管理和資產規范化管理,建立完善社員代表大會制度,引導社員參與基層社經營管理活動,密切與農民社員的經濟聯系,逐步結成利益共同體。要在堅持合作制基礎上,建立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經營機制和分配制度,積極探索建立社有資本與農民資本、職工資本、社會資本結合的多元資本運作方式。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相關規定重組的基層社,可享受農民專業合作社各項支持政策。在推進新農村建設的過程中,要從滿足農民群眾生產生活需要出發,依托供銷合作社現有設施、經營網點等為農服務資源,實施“千村千社便民工程”,力爭用三年時間在全省2000個中心村或較大村建立以“兩店”(日用消費品店、農資連鎖店)為基礎,融商品供應、廢品回收、農技推廣、金融服務、信息咨詢、文體娛樂、家政服務、物業管理、代辦票務等便民服務為一體的綜合服務社。各地在編制鄉、村莊規劃時,要統籌安排綜合服務社的布局。各級政府要制定具體實施計劃,扶持綜合服務社發展,落實綜合服務社建設用地或場所,并簡化衛生、工商、消防等相關審批手續。各方面延伸到村級的服務可以綜合服務社為載體,共同打造農村綜合服務平臺。積極鼓勵大學畢業生和大學生“村官”經營管理綜合服務社。
八、嚴格規范供銷合作社資產管理
各級供銷合作社理事會是本級社集體財產和所屬企事業單位財產的所有權代表,依法享有重大決策、資產收益和處置以及選擇管理者的權利。要依法維護供銷合作社權益,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侵占、平調其財產,不得改變供銷合作社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的隸屬關系,維護供銷合作社資產的完整性。基層社改制后的剩余資產,由縣級供銷合作社代為行使所有權和管理權。要建立健全社有資產管理、運營、監督體制,實行社有資產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完善出資人制度,建立社有資產運營主體,行使社有資產的投資、運營職責,保持社有資產運營、監管及其收益的獨立性,由此而產生產權主體變化的,按照有關規定減免相關稅費。加強對社有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督促落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工商部門要會同供銷合作社等部門研究保護供銷社名稱(商號)的辦法。
九、扎實推進社有企業改革發展
繼續深化社有企業改革,不斷優化社有資本布局、資源配置和股權結構,加快推進投資主體多元化,對為農服務的骨干企業,要保持供銷合作社的控股地位。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不斷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經營機制,提高市場競爭能力,促進企業轉型升級。支持社有企業按照“服務三農、微利經營”的原則,參與農村住房改造和城鎮化建設。在城鎮建設中,因規劃變更,需要對供銷合作社的設施、網點進行改造的,在未造成土地用途改變前提下,應允許供銷合作社按規劃要求自行進行改造,各地國土、規劃等部門要予以支持,并及時提供有關服務,依法辦理相關許可手續。支持供銷合作社社有企業開展并購重組,著力培育一批主業突出、競爭力強、帶動作用大的企業集團。支持具備條件的供銷合作社社有企業上市。各級政府支持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政策,同樣適用于社有企業。
十、完善供銷合作社基本制度,切實加強干部職工隊伍建設
各級供銷合作社要加強民主管理建設,按期召開社員代表大會,健全理事會、監事會機構,充分發揮理事會和監事會的作用。要認真落實和做好縣及縣以上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上級社對下級社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健全與績效掛鉤的激勵約束機制,充分調動管理者和經營者的積極性。選派有責任心、懂經營、會管理的優秀干部擔任供銷合作社領導,保持隊伍穩定。各地在推薦任免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干部時,應聽取上一級供銷合作社的意見。加強對供銷合作社系統干部職工教育、培養、使用和管理,鼓勵農業科技人員和高校畢業生到基層社、綜合服務社、農民專業合作社工作,對于以上單位吸納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就業的,可按相關政策給予社保補貼;高校畢業生在以上領域創業的,按照相關政策給予稅費減免、貸款貼息等扶持。
十一、積極穩妥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結合當地實際和各自職能,加大對供銷合作社政策、資金、項目等支持力度,幫助供銷合作社解決好改革和發展面臨的實際問題。支持供銷合作社多渠道消化歷史遺留的經營性財務掛賬,相關金融機構應加快處置供銷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債務。認真落實國家和省有關政策,通過視同、補繳等方式,解決供銷合作社職工的參保和社會保險欠費等遺留問題。對已經歇業、關閉、注銷的供銷合作社企業,確實無法清償的欠繳費用,按相關規定予以核銷。加快供銷合作社土地確權登記工作,2011年6月30日前基本完成。供銷合作社使用的原國有劃撥建設用地,經批準可采取出讓、租賃方式處置,收益實行“收支兩條線”,優先用于發展農村現代流通網絡、改善農村流通基礎設施、支付供銷合作社破產和改制企業職工安置費用。涉及供銷合作社及社有企業經營網點與倉庫等經營設施拆遷的,落實“拆一還一”政策,予以合理補償。對承擔政府儲備任務的倉儲、物流設施建設用地給予支持,落實用地指標,其中承擔政府儲備任務的倉儲用地可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物流設施用地可按現行工業用地供應政策出讓,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十二、不斷改進和加強對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工作的領導
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國發〔2009〕40號和浙委〔2006〕106號文件精神,認真執行省委、省政府已經明確的有關扶持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政策,進一步明確供銷合作社管理體制和工作職責,制定發展規劃,及時研究解決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中遇到的問題。各級財政要逐步加大對供銷合作社為農服務的支持力度,特別是對與農民結成緊密利益聯結機制的基層社以及由供銷合作社領辦的規范化農民專業合作社,按規定優先享受有關支農政策;農口部門要積極支持供銷合作社參與新農村建設,發展現代農業;金融部門要支持供銷合作社參與農村金融改革,發展農村金融事業,并加大對供銷合作社的信貸支持力度;稅務部門要落實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其他有關部門也要積極支持供銷合作社的改革發展。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會同供銷合作社認真制定、落實具體實施意見和政策措施。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